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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氣象局關于印發《江西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年度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來源:江西省氣象局 瀏覽次數:1606 日期:2021/12/27 15:39:16

各市、縣(區)氣象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年度報告管理,提高年度報告信息質量和應用水平,促進誠信自律,江西省氣象局組織制定了《江西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年度報告管理辦法》,經江西省氣象局2021年第13次局長辦公會審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氣象局

 20211217



江西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年度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年度報告管理,提高年度報告信息質量和應用水平,促進誠信自律,根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年度報告規范》(QX/T 403-2017)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包括省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以下簡稱省內檢測單位)和省外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以下簡稱省外檢測單位)。

第三條檢測單位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公示、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檢測單位的年度報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年度報告報送

第五條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后次年起,于每年41日至630日,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報送上一年年度報告。

第六條省內檢測單位應當通過中國氣象局行政審批平臺填報電子年度報告,同時報送一份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及騎縫章的紙質年度報告(附件1)。

省外檢測單位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只需按照上述要求報送一份紙質年度報告。

第七條檢測單位報送的年度報告內容應當符合《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年度報告規范》(QX/T 403-2017)要求,具體內容見附件1

檢測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檢測儀器設備、檢測報告、合同編號等相關信息需要一并填報。

第八條檢測單位完成年度報告填報后,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其基本信息和技術人員有關信息向社會公示。檢測項目等信息內容,由檢測單位通過自主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檢測單位發現其報送的年度報告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的,應當在每年630日之前完成更正。

第十條檢測單位對其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年度報告管理

第十一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檢測單位的年度報告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二條檢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納入警示信息管理并告知檢測單位,自納入警示信息管理開始,五個工作日內未完成整改的,將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通報: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二)在報送的年度報告內容信息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不配合氣象主管機構開展抽查或核查的;

(四)對氣象主管機構檢查中提出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第十三條對由于第十條第(一)、(二)和(四)項被列入警示信息管理的檢測單位,可以向省氣象主管機構補報真實、完整的紙質年度報告,并申請移出警示信息管理名單。

省氣象主管機構收到申請并確認檢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警示信息管理名單。

第十四條對由于第十條第(三)項被列入警示信息管理的檢測單位,主動配合抽查或核查的,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抽查或核查完畢且不存在第十條第(一)、(二)和(四)項等情形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警示信息管理名單。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公示的檢測單位年度報告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可以向省氣象主管機構舉報。

省氣象主管機構收到舉報材料后,應當及時組織核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十六條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檢測單位的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

省氣象主管機構可以委托下級氣象主管機構就年度報告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人員、設備、檢測項目等的真實性與符合性,以及檢測報告的規范性等。

第十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每年對檢測單位抽查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條年度報告抽查方式分為資料抽查和現場核查兩種方式。抽查前應當制定工作計劃,明確抽查對象、方式和時間。抽查工作應注意與質量考核、執法檢查等相銜接。

第十九條省氣象主管機構對檢測單位年度報告抽查時,抽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抽查人員應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年度報告抽檢記錄表》(附件2)中如實記錄情況;需要對檢測單位實施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核查人員應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年度報告抽檢記錄表》中如實記錄情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年度報告抽檢記錄表》應由檢測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責任人和企業簽字并蓋章確認。

第二十條年度報告抽查內容主要包括檢測單位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遵守技術標準和規范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具體如下:

(一)檢測單位基本信息情況核實;

(二)技術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情況是否持續滿足檢測單位資質等級要求;

(三)上一年度開展檢測業務中使用的儀器設備是否經過法定計量機構校準,且在有效期內;檢測業務中使用的技術標準和規范是否符合要求;

(四)檢測項目是否均有檢測報告(單位簽字蓋章)、合同,技術負責人簽字人員是否與資質申請中技術負責人一致等;

(五)實際檢測項目與報送檢測項目數據是否一致;

(六)其他應當抽查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省氣象主管機構開展年度報告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時,檢測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并根據需要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抽查或核查工作完成后,及時將抽查或核查結果告知被檢查單位,并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抽查或核查結果記入檢測單位的信用檔案。

第二十三條檢測單位向省氣象主管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按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江西省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年度報告

2.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年度報告抽檢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