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管理,提升檢測質量,保障防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江西省雷電災害防御辦法》(省政府令第197號)和《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通則》(QX/T317-2016)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法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應接受檢測質量的考核(以下簡稱考核)。
第三條 考核對象應在檢測機構已完成檢測項目中隨機抽取,所有檢測機構應全覆蓋。
第二章 考核組織、方式和要求
第四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考核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實施考核工作。組織或實施考核機構應當建立考核專家庫。
第六條 考核專家庫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養好,無違規違紀歷史;
(二)政策觀念強,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能認真履行職責,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考評紀律;
(三)學術造詣深,了解國內外雷電防護科技、業務服務最新發展動態,能夠準確把握雷電防護科技和業務服務發展方向;
(四)一般應具有雷電防護及相關專業工程師及以上職稱,且從事雷電防護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條實施考核機構應組建考核組,考核組成員應從考核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且不得少于三人。考核組承擔具體考核任務,向實施考核機構負責并報告工作。考核實行組長負責制,考核組應對考核結果負責,組長為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實施考核機構的責任與義務
(一)負責組建、管理考核組,對考核組的行為負責;
(二)嚴格遵守考核紀律,督促考核組實施公正考核;
(三)不干涉考核組獨立實施考核;
(四)對考核相關信息進行保密。
第九條 考核組的責任與義務
(一)考核組成員實行回避制度(按照干部任免的回避政策執行),每個成員應與被考核對象無利害關系;
(二)考核組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的檢測質量實施獨立考核;
(三)考核組應對考核過程中獲取的資料進行分析,評估檢測機構被考核項目檢測行為的真實性、有效性;
(四)考核組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客觀、公正地出具考核結果,嚴格遵守考核紀律,保證考核質量;
(五)考核組對在考核期間獲取的被考核檢測機構相關業務、管理、人事等內部信息進行保密。
第十條 檢測機構應按照省氣象主管機構有關要求,及時上報檢測項目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考核每年不少于一次,由省氣象主管機構下達考核計劃。
第十二條對每個檢測機構全年考核的檢測項目,由考核組按5%比例隨機抽取,最少不少于一個,最多不超過十個。考核組應在檢測機構已出具檢測報告一年內的項目中抽取,抽取時,應兼顧各種環境、場所、類型的項目。
第十三條考核方式分為資料檢查和項目驗證,資料檢查是指按照規定要求對所抽取的考核項目資料進行核查,項目驗證是指按照規定要求對所抽取的考核項目進行全部或部分要素(項目)的現場復核檢查。按項目驗證方式的考核應不少于抽檢項目的50%,兩個及以下項目均應項目驗證。項目驗證可采用檢測機構自測或考核組獨立檢測兩種方式。
第十四條檢測機構自測應由原檢測人員使用原檢測設備按檢測報告記錄的信息實施復測,考核組現場監督;考核組獨立檢測應由考核組成員進行檢測,被考核的檢測機構人員應在現場觀察。
第十五條 考核組應向檢測機構調取所抽取的考核項目的原始記錄、檢測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復印后加蓋檢測機構公章留存。
第十六條 考核使用的主要檢測設備應是經法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且在有效期內。
第十七條 考核過程中,考核組應使用影像設備進行必要的影像記錄。
第十八條 對原檢測時間后,雷電防護裝置和建(構)筑物及其附屬物可能出現的變動情況,考核組應向受檢單位核實并簽字確認。
第三章 考核程序、依據和評定
第十九條 實施考核機構應根據省氣象主管機構下達的考核計劃,并按照《江西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程序框圖》(詳見附件1)實施考核。
第二十條 考核依據
(一)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檢測實施期間有效的相關標準;
(三)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檢測業務規范或檢測要求;
(四)被考核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第二十一條 考核基本內容
(一)驗證檢測報告對雷電防護裝置及其相關建(構)筑物真實情況的反映程度;
(二)考察檢測方法的正確程度;
(三)檢查檢測報告所載檢測項目的完整性(以合同或協議委托內容為準);
(四)檢查檢測所依據標準的適用性;
(五)核實檢測數據的準確性;
(六)檢查檢測報告與原始記錄的一致性;
(七)檢查檢測報告分項結論、綜合結論的正確性和改進建議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條各項考核內容依據《江西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資料檢查評分表》(見附件2)和《江西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項目驗證評分表》(見附件3)進行評分。
第二十三條 計分方式:總體合格率=抽檢項目總得分/抽檢項目總分。抽檢項目總得分為抽檢的全部單體得分的總和,抽檢項目總分為抽檢的全部單體總分的合計。
第二十四條 考核結果以總體合格率和《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通則》(以下簡稱“通則”)中的判定規則作為判定依據。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一般不合格、嚴重不合格三類。當《江西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評分表》中劃定為A類考核要素全部符合考核要求時,合格率達到80%及以上為合格;合格率為60%(含)以上80%以下為一般不合格;合格率在60%以下或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為嚴重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結果直接判定為嚴重不合格:
(一)拒絕考核或不配合考核的;
(二)超資質開展檢測活動的;
(三)檢測人員不足兩人,或檢測人員非該檢測機構員工(員工是指與檢測機構簽訂勞動合同或受檢測機構聘用的人員),或檢測人員未通過防雷檢測能力(水平)測試的;
(四)偽造檢測記錄,或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第四章 考核結果應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考核組應及時整理考核資料,對照考核依據,按考核內容逐項對每一考核項目的資料進行分析,在完成全部考核工作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江西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報告》(以下簡稱考核報告,見附件4)編制。
第二十七條 考核組在完成全部考核工作后,應及時填寫被考核機構《年度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匯總表》(簡稱考核匯總表,見附件5)。
第二十八條考核組應將《江西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資料檢查評分表》、《江西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項目驗證評分表》、調取資料及考核報告、考核匯總表等原始考核資料及時整理歸檔,交由實施考核機構留存,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九條 實施考核機構應及時將考核報告和考核匯總表上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收到考核報告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檢測機構通報考核結果,并及時公示,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檢測機構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決定次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訴,并提供有關申訴材料。
第三十二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收到申訴申請后,應及時對有關申訴材料組織復核,復核應調閱被考核檢測機構的全部材料,對原考核結果進行全面復查,不受申請復核內容的限制,并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做出撤銷、變更或維持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及時將最終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二類考核結果的檢測機構,應在一個月內整改完畢,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送省氣象主管機構。三類考核結果的檢測機構應當立即停止檢測活動,在二個月內整改完畢,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送省氣象主管機構;省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其整改情況和產生后果的嚴重性,決定是否取消或降級資質。如屬省外駐贛的檢測機構,則給予警告、責令整改,作為不良行為記錄進行公告,并書面通知檢測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
第三十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加強考核結果為二、三類的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考核結果為三類的,應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六條 考核結果為二、三類的檢測機構,三個月后可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重新考核的申請。
第三十七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檢測機構信用評級、資質延續及乙級申請甲級資質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 被考核檢測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質量考核的,考核機構及考核組成員在考核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